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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系列,第四部分:為什麼宗教自由對摩爾門教徒很重要

這是宗教自由系列的第四部分。本系列的序言請參閱「宗教自由——序言」,亦見第二第三部分。

摩爾門的歷史和宗教自由

宗教自由是所有人類自由當中其中一項最不可缺少的,它對所有人來說非常寶貴。然而,有些團體曾經因其宗教信仰的關係變得不受歡迎或受到傷害,宗教自由對他們來說則有著特殊的意義。即使在相對較自由和寬容的美國,也是如此。在美國宗教寬容和自由一直是一個理想,但卻未能時刻實行。從早期的美國浸信會教徒和貴格會教徒到天主教徒,伊斯蘭教徒以及猶太教徒,美國的少數宗教團體都曾因他們的信仰和實踐其信仰而飽受被迫害的傷害。

摩爾門教徒這群在美國的少數信仰,過往也受到不寬容的對待,包括一些在美國歷史上最臭名昭著的宗教迫害。當約瑟‧斯密在十九世紀初成立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時,其成員常面臨猜疑和敵視。當教會增長,吸引了更多的歸信者時,與其他群體的衝突就隨之而來,這多是摩爾門教徒獨特的宗教習俗和信仰的結果。

在此期間,衝突經常升級至恐嚇,有時則至暴力行為。暴徒和民兵一次又一次把摩爾門教徒逐出他們的聚居地,燒毀他們的家園和摧毀他們的農作物。最致命的衝突之一發生在1838年,密蘇里州州長下令將所有摩爾門教徒趕出州外或「撲滅」。一群暴徒襲擊鄉鎮和趕散摩爾門教徒居民,屠殺了17名摩爾門男子和男孩。在這次和其他事件之後,後期聖徒尋求國家和州政府的援助和保護。同情教會的朋友試圖幫助,但摩爾門教徒只得到少量的賠償。

現在,這些暴力的日子以及摩爾門教徒在邊境地區定居已成過去——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已經成為一個全球性和廣受尊敬的信仰。然而,歷史的教訓仍然縈繞。鑑於過往這些和其他的經驗,摩爾門教徒深明宗教自由並非理所當然的。

早期的教會領袖,如約瑟‧斯密,曾教導尋求宗教自由的重要。教會領袖教導,宗教自由不單只為摩爾門教徒,而是為所有人。

宗教自由的教導

同時,早期教會領袖像約瑟‧斯密教導尋求宗教自由的重要性。教會領袖教導,宗教自由不只屬於摩爾門教,是屬於所有人的。約瑟‧斯密對這原則特別慷慨支持,例如,早期的摩爾門教徒於伊利諾州納府定居,他說:

若已證實我願當天為一位「摩爾門教徒」而死,我可以大膽地面對上天說,為維護一位長老會的成員、浸信會的成員,或任何其他教會的好人的權益,我都樂意捨命。因為任何蔑視後期聖徒權益的法章,也同樣會蔑視天主教徒的權益,或任何其他可能不受歡迎、和無力維護自身的教派。

後來,約瑟.斯密在納府製定了一條城市條例來保護全部有信仰的人的自由——包括非基督徒。這些團體將「在這個城市裡享有信仰自由,以及平等的特權。」[1]約瑟‧斯密意識到確保宗教自由意味著保證所有人都能享有這種權利。良知和宗教自由的重要性亦在1842年為教會列入十三信條之一:「我們要求有特權可依照自己良心指引,崇拜全能的神,並容許所有的人都有同樣的特權,讓他們自行選擇崇拜的方式、處所或對象。」

約瑟‧斯密之後的教會領袖繼續教導關於宗教自由。1899年,教會一位資歷深厚的使徒雅各‧陶美芝長老寫道︰「後期聖徒宣稱他們絕對忠於宗教自由和容忍的原則。他們斷言憑良知崇拜全能之神的自由是人類與生俱來的不可侵犯的權利之一。」1935年,教會的總會會長團成員路賓‧克拉克教導,宗教自由的保證在公共生活中是至關重要的,因為「我們生活的底層和背後,我們在生活中所做的一切,就是我們的宗教、我們的崇拜,我們的信仰和對神的信心。」[2]


1985年,使徒布司‧麥康基就宗教自由寫道:「以一個方式來說,[宗教自由]是福音所有教義中最基本的。」這對後期聖徒來說是真實的,正如他所解說,因為選擇權的原則——與生俱內的自由去選擇和實踐一個人的宗教信仰和道德信念——是構成摩爾門教徒所有其他重要教義和學說的基礎。人的尊嚴和選擇權乃建基於良知自由。[3]

當今的教會領袖也繼續重申和強調這些原則,解釋什麼是宗教自由,以為為何它如此重要。達林‧鄔克司長老經常說,在這一個越來越多對宗教不敬的世代,必須保存宗教自由的需要。2011年2月,在查普曼大學的重要演講,他擁護宗教自由的原則,並概述了今時今日威脅宗教自由令人擔憂的趨勢。昆丁‧柯克長老亦鼓勵後期聖徒「作宗教自由和道德的倡導者。」這些當代的教會領袖回應了有關宗教自由的教導,這些教導從一開始就是摩爾門信仰的一部分。

主張宗教自由

摩爾門教徒珍惜憑藉自己的歷史和他們的信心得來的宗教自由。不過,他們雖有特別原因要珍惜宗教自由,他們並不獨享這種權利。摩爾門教徒,如約瑟‧斯密,希望看到這些自由為眾人所保存和保護。當宗教自由面臨的挑戰加劇時,所有擁有信仰和良知的人有責任去理解,並為自己及其鄰人去推動這一基本的人類自由。摩爾門教徒當然有充分的理由去堅守這項工作。

[1]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歷史,5:498-99;4:306。

[2] 雅各‧陶美芝,信條(1899年),406;克拉克‧路賓,大會報告,1935年4月,94。

[3] 布司‧麥康基,信條的一個新證人A New Witness for the Articles of Faith(1985),655;亦見​​柯爾‧達勒姆,「宗教信仰自由的原則」The Doctrine of Religious Freedom,百翰‧楊大學演說(2001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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