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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自由系列,第三部分:為什麼我們需要宗教自由

這是宗教自由系列的第三部分。本系列的序言請參閱「宗教自由——序言」,亦見第二部分。

過去兩年,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的總會職員對許多方面的宗教自由作出了主要的演說,——它意味著什麼、其作用、所面臨的威脅,以及為什麼它對各地自由社會的人如此重要。教會十二使徒定額組的達林‧鄔克司長老說:「有一場關於[宗教]自由的意思的戰爭,此競爭具有永恆的重要性。」亦是使徒的昆丁‧柯克長老則挑戰大學畢業生「與其他信仰的人合作」,來保護和「作宗教自由道德的倡導者」。

除了這些來自後期聖徒對宗教自由的支持外,其他宗教的領袖和公民亦作出了顯著的努力。那麼,為什麼宗教自由如此備受關注?我們身為美國公民為什麼需要它呢?

這需要來自我們國家和社會的巨大多樣性。從一開始,種類繁多的宗教信仰就在美國植根。沒有一個受限制的、受州政府資助的教會(從而打破了1500年的歐洲傳統),加上持續來自不同地方的移民,宗教多元化一直是美國標誌的特徵。在這全新而又不斷增長的國家,美國人發現了許多他們從前聞所未聞的宗教——他們可以選擇自己的信仰、選擇一個會眾(或開辦自己的),並找一個牧師,也可以選擇不追隨任何宗教。宗教的選擇如此繁多顯示了生氣充沛的良知自由和繁盛的宗教自由。美國人不僅包容其他宗教信仰,最終還接受了全面的宗教自由,意識到「若自己要擁有,唯一的辦法就是要授予所有人。」[1]

它們是建築的框架,以確保個人和團體,私下地和公開地,在肉體上、社交上和法律上有空間有意義地活出各自不同的信仰© 2012 Intellectual Reserve, Inc. Todos los derechos reservados

然而,美國的宗教自由並非坦途。浸信會信徒、猶太教徒、天主教徒和其他宗教——都曾有一段時間是全新的、不受歡迎的和成為少數宗教——並受到宗教迫害和社會偏見的傷害。但是在一個社會裡,不同的信仰和信念可否共存的可能性,根植於良知自由,以及使宗教在憲法第一修正案賦予保護等的高等原則。它們是建築的框架,以確保個人和團體,私下地和公開地,在肉體上、社交上和法律上有空間有意義地活出各自不同的信仰。學者和政治家簽署的原則聲明強調這些原則:「宗教自由條款既是個人自由的一種保護,亦是整理宗教和公共生活之間關係的一項規定,它讓我們能與自己最深切的差異共存。」[2]

但宗教和良知自由不僅僅要求我們與分歧並存,這些顯著的自由也創造了具生長力的義務。所有宗教自由的受惠者——每個根據其良知隨心所欲的團體和個人——必須為其他人保護同樣的自由,尤其是最脆弱的那一群,不論他們是否宗教人士。這是義務,它是具生長力的,因為它「使多樣性成為國力的源泉。」[3]

威廉斯堡憲章出色地闡述了這些原則。該憲章為一篇全國性「憲法第一修正案重申」的起草,簽署者包括政府領導人(包括兩任前美國總統)、商界、教育界、信仰團體和代表其他利益的人士。達林‧鄔克司長老代表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簽署了該文件。憲章強調與宗教自由有關的義務的重要性質和道德的重要性,包括敏銳的觀察,「要尊重其最小的少數派以及最不受歡迎群體的[宗教和良知自由],才算是個公正和自由的社會。」

最近的研究量化了宗教自由的社會效益。 [4]這些調查報告,例如:

宗教自由促進了一個多元化的社會穩定,但當它受限制時,暴力和衝突就相對地增加。
每當宗教自由得到提高,經濟就更繁榮,國民更健康,並減低收入不平等和延長民主。
宗教自由與其他公民和人權的保護有直接關聯;如果一些機構可以控制信仰和信念的渴望,那麼引用詹姆斯‧麥迪遜(James Madison)的話,該機構就可以「掃走所有基本的權利」,如言論、出版,和集會自由。
這些都是因宗教自由促進公正和自由社會的一些結果,在那樣的社會裡,緊張的局勢能有商議的空間,人們能與他們最深的差異和平共處,這就是民主的精髓。

[1]見Robert Booth Fowler, Allen D. Hertzke, Laura R. Olsen, Kevin R. Den Dulk, Religion and Politics in America, Faith, Culture and Strategic Choices, p. 6。

[2] The Williamsburg Charter, Summary of Principles, 1988。

[3] 同上。

[4]見,例如,J. Grim and Roger Finke, The Price of Freedom Denied, and Hudson Institute’s Center for Religious Freedom study, 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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