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住詮釋

神聖的婚姻制度

為減少誤解和惡意,教會制作下列文件「神聖的婚姻制度」,並隨附其他資料之連結,以道德規範解釋其捍衛一男一女的婚姻之原因。

導言

加州最高法院最近裁定,同性婚姻在該州是合法的。意識到婚姻對社會的重要性,教會接受邀請參與「保衛婚姻」(ProtectMarriage),此一由教會、團體和個人組成的聯盟。此聯盟贊成11月舉行選舉修改加州憲法,即第8號提案,確保法律上只承認由一男一女人結合之婚姻。(有關該聯盟的信息,可在 http://www.protectmarriage.com/ 找到)。

2008年6月20日,教會總會會長團發出一封「維護傳統婚姻和鞏固家庭(Preserving Traditional Marriage and Strengthening Families)」的信件,宣布教會加入聯盟。這封信件於加州的後期聖徒的教會聚會中讀出,要求教會成員「盡[他們]所能支持修憲。」

在亞利桑那州和佛羅里達州的教會成員也將在他們的州份表決婚姻的憲法修正案,而類似加州的聯盟也正在組成。

教會的參與重點放在同性婚姻及其後果上。只要在不侵犯家庭的完整性,或教會及其跟隨者管理和免受政府干預宗教自由的憲法權利下,教會不反對同性伴侶在住院醫療、公平住屋和就業權利,或遺囑認證的權利(已在加州通過)。

教會有一個單一,不偏不倚的性道德標準:親密關係只有在一夫一妻的婚姻結合下方為適當。

教會反對同性婚姻,但既不構成,也不容忍針對同性戀男女任何形式的敵視。保護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不影響教會成員向所有人表現愛、仁慈和博愛的基督徒職責。

教會成員自行決定在保護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一事上之參與程度,唯他們應該尊重他人,以理解、誠實、文明的方式來處理這個問題。

為減少誤解和惡意,教會制作下列文件「神聖的婚姻制度」,並隨附其他資料之連結,以道德規範解釋其捍衛一男一女的婚姻之原因。

 

神聖的婚姻制度

婚姻是神聖的,是神在世界奠基以前所按立的。在亞當和夏娃的創造之後,主宣告他們為丈夫和妻子,亞當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 當耶穌基督確立神聖的婚姻聖約時,重申了亞當的聲明:「那起初造人的、是造男造女、並且說、『因此、人要離開父母、與妻子連合、二人成為一體。』這經你們沒有念過麼。既然如此、夫妻不再是兩個人、乃是一體的了。」

在1995年,「家庭:致全世界文告」宣告以下有關婚姻的不變真理:

我們──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總會會長團及十二使徒議會──鄭重宣告,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是神所制定,而家庭是造物主為祂子女永恆目標所訂計畫的核心。家庭是神所制定,男女之間的婚姻是祂永恆計畫的基本部分。孩子有權利在婚約下出生,並由完全忠貞、奉行婚姻誓約的父母養育。

文告亦教導「性別是每個人前生、今生和永恆身分及目的之基本特徵。」創世紀中亞當和夏娃被創造並安置在地上的記載,強調了兩個不同性別的創造:「神就照著自己的形像造人、乃是照著他的形像造男造女。」

一男一女之間的婚姻是救恩計畫的核心。婚姻的神聖特質與生育能力是緊密相連的。只有在一男一女一起的時候,才擁有孕育孩子的自然生物能力。生育能力–創造生命和帶領神的靈體兒女來到世上–是神聖及珍貴的。濫用這種能力破壞了家庭制度,從而削弱了社會結構。 強大的家庭是將文明賴以保存的道德力量、傳統和價值觀傳播給後代的根基。正如世界人權宣言確認:「家庭是天然的和基本的社會單位。」

婚姻不只是人與人之間的一紙合約,用以認可他們的情感及提供相互的義務。婚姻和家庭更是撫養和教導子女成為有責任感的成年人之必要工具。雖然政府不是婚姻的發明者,但縱觀所有世代,所有類型的政府都承認及確定,婚姻是維護社會穩定和延續生命本身的重要制度。因此,不管婚姻是屬宗教儀式或民間禮節,幾乎在每一種文化中,已婚夫婦均獲得特殊益處,用以維持他們的關係及促成養育兒童的環境。一夫一妻會享有這些益處,不是為了顯得比任何其他兩個共享一個居所或社會聯繫的人更高,而是為了保存、保護和捍衛這最重要的婚姻和家庭制度。

由於自身的選擇或者不育,真的有些結了婚的夫婦不會有孩子。但即使如此,婚姻的特殊地位仍與生育的天生能力及責任,和兩性之間的固有差異緊密聯繫在一起。任何同居的偽裝或別稱,都沒有足夠理由定義新的婚姻形式。

高企的離婚率和非婚生率導致美國社會上有數目非常龐大的單親家長。許多這些單親家長培養出傑出的兒童;但是廣泛研究顯示,在一般情況下,一對充滿愛和忠誠的夫妻團結一起營造的婚姻能提供給兒童最佳環境,使之得到保護、栽培和成長。這不僅是因為兩位家長能提供大量的個人資源去承擔撫養孩子,同時也因為一位父親和一位母親憑藉他們的性別,能給撫養孩子帶來不同的優勢。著名的社會學家大衛.波普諾(David Popenoe)說:

有重大的社會科學證據支持,不同性別的教養對人類發展很重要,父親對養育子女的投入是獨特且不可替代的。

波普諾解釋道:

……男性和女性的教養風格有驚人的互補性,對孩子們的整體發展極為重要。有人經常說,父親對孩子的長期發展表達更大關注,而母親則注重孩子的即時福祉方面(當然,這引伸至與孩子的一切長期福祉)。這清楚地顯示,必須滿足孩子的雙重需求:一邊是獨立,另一邊就是親緣;一邊是挑戰,另一邊就是支持。

社會歷史學家大衛.布蘭肯霍恩(David Blankenhorn)在他的書 無父的美國(Fatherless America有類似的說法。在一個理想的社會,每個孩子都會由一位父親和一位母親養育。

 

婚姻和家庭面臨的挑戰

我們在現今的世代已看到,傳統婚姻和家庭——定義為一夫一妻與孩子在一個完整婚姻中——受到越來越多的衝擊。性道德下降,不忠增加,自1960年以來,非婚生兒童的比例由5.3%飆升至38.5%(2006年)。 離婚已變得更普遍和為人接受,而美國是世界上離婚率最高的地方之一。自1973年,墮胎已奪去超過4,500萬無辜的生命。同一時間,娛樂的標準持續下跌,色情蹂躪許多受害者,造成困擾和上癮。性別差異日漸被解讀為瑣碎、無關重要、或短暫,一一破壞了神創造男人和女人的目的。

近年在美國和其他國家,出現了推動同性婚姻為先天或憲法權利的運動。這不是一小步,而是根本性的改變:同性婚姻的倡導者不尋求社會容忍或接受私人、成年人之間的自願性行為,反而尋求官方的贊同和認可。

馬薩諸塞州(2004年)和加利福尼亞州(2008年)的法院判決已允許同性婚姻,這種趨勢對婚姻和家庭構成嚴重的威脅,婚姻制度將被削弱,對成人和兒童造成負面影響。

2008年11月,加州選民將決定是否修改州憲法,將婚姻定義為一男一女之間。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已聯同其他教派、組織和個人,鼓勵選民批准該州憲法修訂。

美國人民——不論是直接或透過他們選出的代表——已經認識到,如果兒童和家庭要受到保護、道德觀念要得以傳播,傳統婚姻就必須繼續其在美國社會曾經扮演的關鍵角色。

四十四個州已經通過立法,明確釋明婚姻是一男一女之間的事。這些州份超過半數,總計達27個,已經有類似加利福尼亞州、亞利桑那州和佛羅里達州等正待判決的憲法修正案。    

相反,那些在美國社會推行同性婚姻的人則選擇一條截然不同的路線。這些支持者將他們的案例帶到州法院,要求法官重新塑造幾千年來社會接受和依賴的婚姻制度。然而,即使在這種情況下,大多數的法院——八個之中的六個州的最高法院——仍堅持高舉傳統的婚姻法律,只有兩個州,即馬薩諸塞州和現時的加利福尼亞州,作相反決定,且都只是以4比3的最少比數通過。       

總而言之,美國各地對婚姻的意義有明顯共識。正如加州人民在八年前就這個議題投票時候所認識到一樣,傳統婚姻對整體社會,尤其是兒童是必不可少。因為這個問題打擊家庭的核心,因為這個問題是我們這時代最大的道德議題之一,因為這個問題對家庭可能有很大影響,教會在這議題上要表明立場,並要求各成員參與。

 

容忍、同性婚姻和宗教自由

贊成同性婚姻的人爭辯說,基於「容忍」,他們要與異性戀夫婦獲得同等的婚姻權利。但這種「容忍」的請求,卻提倡一種與這詞語在美國有史以來的意思,及其在耶穌基督福音中的原意完全截然不同的含義和後果。救主曾教導一個更高層次的概念,就是愛。祂訓誡「愛你的鄰人」。 耶穌即使在譴責罪的時侯仍然愛罪人,就正如那被指控犯姦淫的女人一樣:親切地對待她,但告誡她「不要再犯罪」。容忍的福音原則,是指對彼此的愛和寬恕,而不是「容忍」犯罪。      

在今天的世俗社會,容忍的概念代表著完全不同的東西。不但不是愛,反而意味著 縱容 ——接受錯誤行為作為獲得友誼的代價。耶穌教導我們,要彼此相愛和照顧但不縱容過錯。但今天政治潮流的定義堅持,除非一個人接受罪,否則他就是不容忍罪人。       

達林‧鄔克司長老解釋,

容忍顯然需要一個非爭議的方式來對待彼此的分歧。但容忍並不需要放棄一個人的標準,或一個人在政治或公共政策選擇上的意見。容忍是一種對差異的反應,而不是一個用以避開驗證的指令。

教會不會原諒虐待他人的人,並鼓勵其成員尊重所有人。但是,反對教會在道德基礎上不贊同的做法——包括同性婚姻——並不構成毀謗或經常被誤用的詞語「仇恨言論」。我們可以向有同性戀傾向的家庭成員或朋友表達真摰的愛和友誼,而無需接受同性戀的行為或任何對婚姻的新定義。   

同性婚姻合法化會牽連眾多政府活動和政策。一旦州政府宣布,同性結合是一種公民權利,這些政府幾乎肯定會執行各種各樣的其他政策,以確保同性伴侶不受任何歧視。這可能導致「教會與政府存在路線衝突。」

對同性婚姻的期昐已經跟宗教信仰的言論自由和行動權利產生了法律上的衝突。例如在某些州份的支持者和政府官員,已經開始挑戰宗教收養機構長久以來能按照他們的宗教信仰,只安置孩子在有一父一母的家中之權利。因此,在波士頓的天主教慈善會已停止提供收養服務。       

其他同性婚姻的支持者倡議,取消任何不接受同性結合之宗教組織的稅收減免和優惠。公共設施的法律已被用作一種手段,試圖迫使宗教組織向同性戀者開放只會向異性戀者公開的宗教設施,以作結婚典禮或招待會之用。在某些情況下,獲認可的組織向宗教學校和大學施壓要為同性伴侶提供結婚住房。一些大學告知其學生宗教組織,如果他們不接受同性伴侶成員,他們可能會失去校方的承認和資助。

很多這些例子已經在好幾個歐盟國家成為合法事實,而歐洲議會亦建議整個歐盟地區制定一致的法律,保障和保護同性伴侶的權利。  因此如果同性婚姻成為公認的公民權利,將會跟宗教自由發生巨大衝突。在一些重要領域,宗教自由可能會被打壓。

 

同性婚姻會如何影響社會?

對宗教自由的潛在限制不是同性婚姻合法化的唯一社會影響。同性婚姻的支持者最普遍的說法也許是,這基本上是無害的,不會對傳統異性戀婚姻制度有任何影響。「這不會影響到你,你何需理會?」就是普遍的論調。也許允許單性結合不會對所有現有的婚姻造成即時及直接的影響,但真正的問題是如何 隨著時間過去影響到整體社會,包括新生一代和將來的世代。少許已把同性婚姻合法化的歐洲國家的經驗顯示,任何削弱婚姻傳統定義的行為,一般將會進一步侵蝕已經薄弱的婚姻和家庭穩定性。實行同性婚姻會影響婚姻的傳統觀念,為社會帶來有害的後果。    

除了破壞和削弱一男一女之間婚姻的神聖性所帶來的非常嚴重的後果外,也會對公共政策方面有眾多實際意義,並引起家長和整體社會的深切關注。這些都是全面了解同性婚姻議題之嚴重程度的關鍵。   

當一男一女結婚以組成一個新家庭,他們的成功取決於他們有否願意放棄自私地追求自我滿犧牲自己的時間和心力去培育和養育他們的孩子。婚姻基本上是一種無私的行為;會受到法律保護是因為只有一男一女一起才能創造新生命,而且因為養育子女需要終身的承諾,這正正是婚姻旨在提供的。不能簡單地因為同性婚姻能提供伴侶自我滿足而將其社會認受性合理化,因為這不是政府為任何能讓個人追求滿足之方法提供法律保障的目的。顯而易見,所有同性婚姻都不能生育,無論他們的感情如何,兩個同性別的人絕不能組成一個致力養育雙方共有之後代的婚姻。

確實一些同性伴侶透過先前之異性戀關係、某些容許收養的州份,或人工受精,將獲得子女的監護權。儘管如此,公共政策的首要問題一定是:怎樣的環境才是對孩子和新生一代是最好?傳統婚姻給孩子提供了堅固和完善的社會身份。他們將更能夠建立明確的性別身份,在性方面則是跟愛和生育緊密相連。相反,同性婚姻合法化很可能會削弱兒童的社會身份、性別發展和道德品格,難道社會追求這項激進、不考慮對兒童的長期後果的實驗真的是明智嗎?

把同性婚姻制定為民事權利,無可避免將對學校課程產生強制性改變,而這只是孩子們將如何受到不利影響的一個例子。當政府聲稱同性結合等同異性戀婚姻,公立學校的課程就要支持這種說法。從小學開始,孩子們將被教導,婚姻可以是任何兩個成年人之間的關係,而互相同意的性關係在道德上是中立的。可預見中學性教育的課程會將同性的親密關係等同異性戀關係。這些發展會讓非宗教校制的日常工作事項和父母教導子女傳統道德標準的權利造成嚴重的衝突。

最後,自有史以來家庭一直是個人自由的一個重要堡壘。家庭的四壁提供了一個防禦,以抵抗社會不良影響和過份延伸的政府權力。在沒有虐待或疏忽的情況下,政府沒有權力干預孩子在家裡的教養和道德教育。因此,強大的家庭是對政治自由至關重要的。但是,當政府重新定義婚姻的本義,頒布法規去確保公眾接受非傳統的結合,他們已更進一步干預家庭生活的神聖領域。越過這條線的後果是多樣且不可預知,但很可能增加政府追求目標時的權力和伸延。

 

婚姻的神聖

由父親和母親帶領之強大而穩定的家庭是文明社會的定錨。當婚姻被性別混亂和扭曲破壞了神所賦予之定義時,年輕一代的兒童和青少年會發現越來越難去發展自己身為一個男人或一個女人的本質身份。有些人會發現較難投入健全的戀愛關係、組織穩定的婚姻、以及向養育的下一代灌輸道德力量和意志。

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聯同許多其他教會、組織和個人,選擇參與捍衛一男一女間之婚姻的神聖,因為這是迫切的道德問題,關乎我們宗教和社會的未來。

家庭文告的最後一句是總會會長團及十二使徒定額組給予世界的訓誡:「我們呼籲各地負責任的國民及政府人士,推動那些維護及鞏固家庭成為社會基本單位的措施。」這是教會領袖計畫的方針,也是教會和國家唯一的安全方針。

風格指南註釋:當報導有關耶穌基督後期聖徒教會時,請在文中首次出現時使用教會的全名。如需要更多關於使用教會名稱的資料,請到網站 風格指南.